美国著名的人权律师德肖维茨说过一句话:“当事人不是朋友,朋友不是当事人。”这并不是说律师不需要朋友,往往律师会有很多朋友,而是要说,律师需要更多的理性。
很多案件,存在着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如果真是宣告无罪,不仅仅公诉方难以接受,有时候社会公众也难以接受。如果从案件定性上着手,可能会柳暗花明。检察院指控如果是一个重罪,因为其社会危害的确存在,基础证据的确存在,这个时候如果能够改变定性,认为是一个轻罪而不是重罪,这个效果会好些,为什么?检察院有抗诉权,如果法院宣告无罪,检察院会抗诉,上级法院未必支持。如果辩护方向选择一个对被告人相对有利的,比如改变罪名,可能判一个比较轻的刑,被告人也获得应有的权利和利益。
案情比较简单,所有的证据都对被告人不利,被告人的劳动合同、工作记录以及老板、同事等相关人员的证词均证明了男孩的主观恶意以及其岗位工作与犯罪行为完全无关。但是,马律师仍然通过一个同事看似无意的一句话找到了突破口,证明该男孩虽然名为文员,实际工作中仍然可能从事“出库员”的工作,由此建议检察院将罪名“盗窃罪”改为“职务侵占罪”,并通过其他方面的调查取证,让法官对他的犯罪动机给予了充分的同情,在未退赃的情况下获刑5年,男孩的家属对结果非常满意,十分感谢马律师。
总之,刑事案件聘请辩护律师专业素养是基础,根据自己的案情找到能够匹配或合适的律师是关键,千万不能根据律师收费的多少或律师名气的大小来论律师的好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