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时期我办了一个案件,有人在流动售货车卖熟食,被告人要两个叉烧肉,不给钱,说自己是非典。被告人买菠萝也不给钱,说这年头给什么钱。检察院指控是抢劫罪。当时大家研究觉得,定抢劫是有问题的。如果律师严格按无罪辩护也不是没道理,因为抢劫罪就是不成立。但是非典时期,形势严峻,即使不构成抢劫罪,恐怕在当时也不可能做出无罪判决。所以这个案件是按寻衅滋事,强拿硬要,符合这个特征。所以,我觉得轻易不要去做无罪辩护。我们认为这个案件定抢劫罪证据不符合,是不是可以考虑按照寻衅滋事定。抢劫是三年起步,寻衅滋事是两年以下,结果判了两年也很重,但在当时的严峻形势下是必须的。
下午14:30,近三十位刑辩界翘楚、骨干力量齐聚天同西院的和正厅。和正,取义“和平中正”,正好代表了这些刑辩律师们积极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
在侦查阶段,很多当事人及其亲属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是:1、会见嫌疑人,告知相应权利义务等;2、了解案情;3、传达亲情等。更有甚至的会认为律师应当都会嫌疑人做假口供,这些想法,聊法人认为是错误的,特别是假口供的事实,律师是要坚决予以杜绝的!
被告人李某某与受害人赵某某的接触交往过李形成的证据不但不能证明被告人有强奸的故意和强奸的行为,相反能够证明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卷宗及案件办理过李中的事实表明,尽管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绞尽脑汁寻找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尽力回避忽略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但一切证据仍表明被告人确实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既没有强奸的故意也没有强奸的行为,只有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本案所谓的证人只是赵某某的姑妈(报警人)和父亲,仅凭这些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指控被告人强奸不能成立,依法不应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