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几个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呈现出几个特点:一是拥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资源的行政单位许可的机关和行业成为犯罪分子觊觎的目标。二是行政单位许可的机关和相关行业中的个别临时聘用人员成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高危群体。三是特定买方市场催生交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呈现多方参与、多次倒手、病毒式传播的链条特征。四是互不相识型的网络传递、银行转账等犯罪手段,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和侦查、取证的难度。
专门探侦认为:请私家探侦调取另一方婚外情等过错及财产线索的证据,本身无可厚非,但私家探侦采集的相关证据是否能被法院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请私家探侦目的是为了找到对方的过错或隐匿财产的证据,在离婚案件中作为离婚的理由和多分财产的理由,但私家探侦在从事服务过程中如采用非法的手段,不仅因为证据来源不合法而不能被法院采信,还有可能因委托私家探侦从事非法手段调查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这样就得不偿失了,专门探侦建议对于请私家探侦调查另一方应持谨慎的态度。
从专门调查员的叙述中可以了解到,以前可能有人会觉得找私侦不如直接找警察更靠谱,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些事情关系到个人隐私,还没有到法律层面,并且委托人并不希望一些事情曝光,引起对委托人生活的影响,这样就需要一些专门探侦来帮助委托人解决一些比较隐私的事务。
有的骗子居然不收只要有那么一个的前期费用,只要求客户提供工作对象的相关信息,“承诺”先做事后收费,然后谎称“工作已完成”要求客户立即汇款,其实他们啥也没有做。该诈骗类型的特征是:他们的网站只有一个手机号码和微信号,有个虚假的办公地点,假意说以后可以见面,但是始终不会和客户真见面,他们只是拥有该城市的一个手机号,人却躲在国外或者国内的某个村庄在玩钓鱼套路;他们从头到尾说的较多的一个词就是“汇款转账”;他们处理“业务”不二工具就是一部手机,他们其实就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一个虚幻的“探侦”形象;他们基本不懂只要有那么一个的法律常识,除了满嘴瞎话啥都不懂。他们有的已经渗透到婚姻挽救领域,主要的诈骗手法依然是忽悠隔空汇款,请大家升点儿警惕。
跟踪、拍摄视频照片、录音的行为,一般不会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肯定都是偷偷摸摸的,先不管能或获得实质性的证据,其偷拍偷录的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法律不鼓楼采用类似手段,且1995年较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前法院对此类证据的态度是否认的。但2002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这一条文对以秘密手段获得的证据效力提出了新的标准。即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法律禁止的方法取证为限,另一层意思,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没有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取证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司法实践中从否认到有条件的认可偷拍偷录的证据效力。
从九十年代以后,私家探侦的市场需求在不断扩大,私家探侦行业也发展较快。但由于缺乏必要门坎和有效监管,行业人员构成混乱,这又反过来阻碍了私家探侦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