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达成和解协议、实际履行到位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不起诉;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应当);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缓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免刑)。
梁雅丽:一开始做律师的时候,可能并不觉得法学理论能有什么作用,但做到一定年限的时候,就会发现法律实务实际上非常需要理论的支撑。
还有若干年前我办过一个受贿案,这个案件一审判完后我们发现公诉方有一份证据没有出示,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直接引用了这份没有出示的证据,这也是程序违法。后来我们就上诉,二审法院认同了我们的观点,发回重审。
3、和家属无法有效沟通案情,走流程的律师因其手头案件较多,有时可能连当事人本人的姓名都记不得,更无从谈及和家属的沟通了,对于家属而言,请律师就是为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是否严重,预期的结果如何,如果仅仅只是让律师带个话,根本没有辩护的策略和方式,根本不能达到请律师的目的。
我们应该怎么理解刑事辩护?德肖维茨的核心观点:一是以攻为守的辩护策略,如果辩护是防守,我们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问题进行完美的回应;二是全力以赴,用一切合法的手段帮助当事人;三是律师的职业伦理可以倾斜至帮助当事人,而不是只追求正义。
所谓好人与坏人,只是一种道德评价。在刑辩律师的眼里,只有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服刑人员等这些法律上的概念。对一个人的行为只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评判,在法律范畴内没有好人与坏人的评判。
因为目前的认罪认罚只限于指控的全部事实,而且是在没有质证的、无法深究是否指控成立的前提下!谁能保证公诉机关指控的就全部成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