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程序上为其进行辩护。上文所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常常因为自身的人身权利受限甚至剥夺,没办法最好的实现其诉讼权利。这时候律师就可以对其诉讼权利进行维护,从而对其完全地实现其诉讼权利进行保障。另外,如果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合法的限制,如冻结其财产,但财产的数额超过了应该的数额,律师就可以在程序上维护其权益,使得其合法权益不受不合法的限制甚至剥夺。另外,律师可以针对非法证据提出质疑,来排除因为程序不合法而采的证据。
辩护律师更应该明白一切从现实出发的道理,绝不可为了追求更高、更圆满的目标而使本应可以实现的目标落空。理论上可以追求全案无罪,而从实践的角度看则往往难以实现,辩护中形成一种“诉辩交易”的态势,有时是一种不错的选择。被告人往往根本不需要什么正义,他们要的是开释,或者是尽可能短的刑期。曾经代理的一个诈骗案中,起诉书认定的诈骗金额为五十多万,最后仅对其中的三千多元进行了认定,采取的就是这种策略。
刑辩律师要将当事人可能涉及的罪名全部进行介绍,既要介绍实体法,也要介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介绍当事人家属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介绍可能的结果,还要介绍律师的作用;不仅要介绍律师具体工作,还要介绍律师全面的法律服务方案。
司法机关纠正冤假错案往往通过“亡者归来”或“真凶再现”,而对于像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这些受害者及他们的家人而言,“迟来的正义”造成的创伤是巨大的和无法磨灭的。坚定、彻底贯彻“疑罪从无”规则不仅仅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根本上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疑罪从无”规则应当从“纸面之法”真正转变为“实践之法”。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有充分的准备。我认为,从刑事辩护庭审而言,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再好的技巧都比不上事先充分的准备和对案件深入的研究。没有准备,任何的技巧都是不完美的庭审。
第二,律师开始工作。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关在看守的,他首先要去看守所会见,告诉他已经请了律师,取得他的认可,了解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案情,对他提供法律帮助。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或中会经历成就感,挫败感、有惊喜,有失败,这样也使得她越来越喜欢这个行业,越来越喜欢这个领域。
梁雅丽:我认为有效辩护的提出,对整个刑事辩护界有着深远的影响。第一,规范刑事辩护业务,无论是以辩护过程为标准,还是以辩护结果为标准,有效辩护对刑辩律师的办案水平都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有助于提升我国整体的刑事辩护水平;第二,有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第三,对辩护制度的设计具有促进意义,比如:由于律师无效辩护,上级法院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而发回重审。2013年,北京就发生过由于律师辩护工作存在缺陷和过错,而导致一审判决被上级法院作为“无效辩护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