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容某良没有犯罪动机。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侦查机关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之一,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所倡导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内在要求。
用这种方式寻找律师是因为在派出所、看守所、拘留所门口会存在较多的律师广告和招牌,规模大的可能会有办公室、店铺,规模小的可能仅是一张“刑事辩护”或“取保候审”的招牌。这种方式可能是目前找刑事律师较为普遍的方式。就笔者分析,这种方式有其固有的优缺点。
此前克里斯滕森的律师乔治·塔塞夫表示,“克里斯滕森对章莹颖的死负有责任。”但紧接着,克里斯滕森的辩护团队提出了49个减刑因素,并传唤了超过20位证人为克里斯滕森出庭作证,试图从各个角度说服陪审团不要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而结果证明,这一系列“骚操作”,对案件的审判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也就是说,对定罪和量刑的调查,质证和辩论,是独立的两个部分。而且在逻辑上,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之后,是如果法庭依然认为当事人有罪,那辩护律师就顺势提出相关罪轻的辩护意见,这种在辩护逻辑上也完全行得通,本质上并没有什么矛盾之处。因为不管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最本质的目的就是实现有效辩护。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多数国家认可,我国亦不例外。
这个问题,其实困扰了不少人,很多人认为不行,认为是逻辑矛盾,作了无罪辩护,就一定不能做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但实际上,不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逻辑上,我觉得都是可以的。
“14年不是国家的开放单独二胎政策?就想着响应国家政策是不是?要为国家做出点贡献,所以就决定就是要生孩。”说是这样开玩笑说,但看的出来石佳佳律师是真的喜欢孩子。
因此,比起普通人,法律人的触角要更长,更专业,从以往的案件以及他人案件中,要善于归纳总结,查漏补缺,取长补短,才能在以后的案件中将深厚的经验铺开,渗透到案件辩护的每一个环节和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