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补充的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还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是否存在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或线索(即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材料线索)。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有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材料(既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还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思维集中于破案、打击犯罪,则很容易忽略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或线索。因此,如果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而侦查机关没有收集的话,辩护律师则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书》《关于××被控××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等一系列的辩护文书,以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佳佳吾妻你是妈妈心中的乖女儿,婆婆心中的好媳妇,儿女心中的依靠,你有今天的成绩全家人都为你骄傲。往后余生风雨是你,平淡是你,清贫也是你;荣华是你,心底温柔是你,目光所致,也是你。
关于侦查阶段的会见,以及会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笔者曾在《“洪荒之力”——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要点实录》一文中作了详细的论述,本文不再赘述。
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微茨曾经担任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的辩护律师,他在为辛普森辩护时,抓住的辩护要点是警方为证明辛普森有罪而人为地制造了一个袜子上有血迹的假证。其实,无此假证,其他的证据仍然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但警方“画蛇添足”的假证被辩护律师抓住,并在法庭上充分证明,给陪审团留下了两个印象:第一是辛普森可能杀了人;第二是警方在证明辛普森犯罪的过程中确实制造了一个假证。而警方既然能制造第一个假证,是否有可能第二、第三个证据也是伪造的呢?这就是陪审团成员最后做出辛普森无罪的结论的重要原因。作为辩护律师打赢了这场著名的诉讼,使一个实际上很有可能犯了罪的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难道就是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吗?如果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仅仅定位在这里,岂不成了罪犯的帮凶,人类社会还有保留这一合法职业的必要吗?
一是慢。有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反应迟钝,对于公诉方的讯问及举证和证明目的等意见不能及时听懂听清,没有立即领会对方所提出的核心的观点,从而不能做出快速反应,结果半天不知如何应答,僵在法庭上,或乱答一气,答非所问,不能争锋相对,没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