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个刑事案件,究竟是做无罪辩护好,还是罪轻辩护,或者改变定性的辩护,哪个好?刑辩律师首先要对案件有一个冷静而客观的分析。
其次、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处于弱势地位,在面对司法警察、公诉人时难免紧张、害怕、六神无主,不能从容稳定自己的立场,做到与公诉机关周旋,同时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只能在法庭上看到,无法短时间辨识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通过举证、质证予以反驳。法庭的设置是一个很威严的地方,很多人一生只进过一次法庭,在这种高压态势之下,使得被告人迫于压力而承认对其不利的事实。在法庭上,被告人身后坐着五大三粗的警察、眼中充满邪恶,恨不得吃了被告人,一个眼神都会让人不寒而栗、胆战心惊,面对公诉机关的咄咄逼人,非要将其定罪不可,叫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如何让法官不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必须有律师的参与。
如果要用一句通俗的话来概括上面的法条,笔者会这么说——“庭审就是一审刑事案件‘大决战’的地方”。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对于庭审而言,庭审前的会见工作就犹如庭审“大战”的“粮草”,会见的工作就是为一审庭审做准备——
当然,律师所有的辩护工作都必须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律师不能满足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比如,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等。同时,律师也不能包打诉讼,保证辩护成功。律师的工作是提出正确而有效的辩护意见,并不是对案件做出决定。
2007年,马靖云律师曾代理一起特殊的刑事赔偿案件。被害人是江苏省某县一个农村妇女李某,其在离婚后找了一个男朋友高某。相处一段时间后,李某觉得两人不合适,提出分手,高某对其百般纠缠,并在光天化日之下将其强奸、侮辱。李某报警,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拘留。但是后来公安机关将高某违规取保候审,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对李某百般威胁、恐吓,李某和其13岁的女儿向当地公安局、政法委、县政府等多个单位求救,未获任何回应。最终高某在取保候审一个月后将李某女儿杀死,并将李某砍成重伤。高某被依法执行死刑,但是李某及其女儿的死亡、伤残赔偿问题却在近两年的时间内无人解决,没有单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马靖云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将当地公安局告上法庭,仅立案就耗费了一个月时间,经历了往返上海江苏近二十次,无数次的受阻、协调、投诉,最终当地公安局同意调解结案,完全接受马靖云律师提出的方案,李某获得了当地最高额国家赔偿金。三个月,一个拖延了两年的案件终于结案。
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将赵某某载送到东莞前后的表现及在公安机关询问中的行为一切正常,并没有犯病或发生被强奸的任何外在表现。被害人赵某某出现地方的监控及其最初离开被告人的车辆后与男朋友的交往过李也能证明并没有强奸发生,侦查机关并未调取相关证据。受害人从事的工作状况、打车时是否带钱(被告人称发生完关系后她说并未带钱)、被害人到东莞后的具体活动详情、和男朋友长江的关系等侦查机关也完全可以取得相应证据,这些证据均可能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无罪,但均被完全回避。
先听言辞证据,了解一下事情大概情况,之后通过核实实物证据,查实二者是否可以相互印证,如疑问仍无法消除,则需要借助于其他更多的证据。
第三,会见回来后,他会再与司法部门联系,了解案件进展和主要案情,根据案情,考虑是否能够申请取保候审,是否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然后向司法机关递交申请,并跟踪批办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