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点,具体如何发问、如何质证、如何辩论,我觉得这是一个更深更细的专题,在此也不便展开,同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风格,我在此就一些常见的在每个阶段综合性的问题与大家分享:
律师的辩护是相对于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法院的审判(公安机关的侦查是对检察机关公诉的支持,在职务犯罪中检察机关本身就是侦查机关)而言,一个设想的等边三角形。刑辩律师的任务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使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加强,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避免其受到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对待。
张军律师常年从事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工作,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和人身暴力犯罪案件的辩护经验。张军律师一直以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为律师工作的核心目标,尤其擅长通过对办案人员心理及案件推进过程的精准把握及时调整辩护思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羁押时间。
因为刑辩律师都是职业法律人,应该精通法学理论。我认为,在刑辩的法庭上掌握理论关键是要精确和实用,尤其是实用。比如被告人盗窃3000元,数额较大,应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就这一个量刑档次。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说:“我要求法庭对他减轻处罚。”我就说:“他最低就是三年以下到单处罚金。”辩护人说:“减轻处罚也是一个法律规定。”显然,辩护人混淆了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两个概念。有幅度才能减轻,没有幅度怎么减?还有,判缓刑必须以认罪为前提,不认罪怎么能缓刑呢?怎么能够放到社会上考验?人身危险性还相当大。
2.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标准应当与被撤回的认罪认罚相同,并维持原有的量刑建议,因为公诉机关原来的量刑建议就是在错误地认为被告人对指控的全部事实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做出的,而被告人现当庭确实对指控的全部事实认罪认罚,所以应当维持原来的量刑建议,否则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六是僵。有的辩护人一味的以自己庭前准备的材料为中心,无论对方说什么,无论合议庭关注什么,一口气必须要把自己的写的说完,全然不顾庭审的走向和关注的焦点。不懂得灵活应变,审时度势,顺势而为,导致庭审发言僵化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