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但实际上,从我看来,这位律师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不仅没问题,还很有必要。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在声明保留其无罪辩护意见的同时,在假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当庭提出或庭后提交罪轻的辩护意见和相应的量刑意见。同时,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是独立的,即便被告人自己认罪,辩护律师的无罪、罪轻辩护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认定。
用这种方式寻找律师是因为在派出所、看守所、拘留所门口会存在较多的律师广告和招牌,规模大的可能会有办公室、店铺,规模小的可能仅是一张“刑事辩护”或“取保候审”的招牌。这种方式可能是目前找刑事律师较为普遍的方式。就笔者分析,这种方式有其固有的优缺点。
可以看到,相较于委托辩护,前两种辩护方式相对而言的效果是比较差一些的。那么委托辩护具体是怎样的呢?其实委托辩护的辩护人也不一定是律师,可以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甚至是朋友。但是道理同样等于自行辩护,有专业性不足等问题。所以最好请律师来辩护,律师主要有哪些辩护责任呢?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三条强调:“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
第三,律师要向当事人告知辩护人在庭审的发问内容,同样需要依法指导当事人应对辩护人的发问。在开庭前的一周,律师应该完成《庭审发问提纲》,庭审发问的目的就在于要通过必要的发问把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以及事实凸显出来,并反驳、澄清公诉人的不当讯问。关于律师如何进行发问,笔者在《刑辩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技能与技巧》一文中已经详细阐述,本文不再赘述。律师在庭审前会见,最重要的就是要依法指导当事人配合律师的庭审辩护工作,依法指导当事人如何如实回答律师的发问,有助于双方在庭审中产生良好的配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