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及对案件事实的表述违背基本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应予以认定。
三是乱。有的辩护人在发问或辩论阶段,因为被发问人不配合或发问及辩论被打断,不能冷静沉着地应对法庭上出现的意外变故,对于没有预料到的问题束手无策、慌了手脚,造成语无伦次,设计好的问题或辩护意见无法继续发问和表达。
法庭上,法官是一个居中裁判者,辩护人可以和检察官对抗,但不应当成为法官的对立面。人无完人,难免犯错误,也请各位理解,要意识到法官和任何一方诉讼参与人都没有利害关系,他不可能去偏向和刁难任何一方。我这里也借这个交流的机会谈谈心。法官控制庭审进程一定有他的考虑,让说要点有他的考虑。
同时,要换位思考,要尝试站在法官的角度,用法官的中正思维,站在旁观者的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去考虑问题,用代表国家的公诉人的思维,全面的,滴水不漏的考虑案件,既从案件事实出发,又从法律规定出发去思考个案,更要从大众认可的朴素价值观出发,全盘思考。
除此之外,在现在大量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我们更要研究认罪认罚制度的基本理论,比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已经出具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幅度量刑建议,庭审中辩护人如果认为其量刑过高,要求法院在起点刑以下量刑,那我们不仅要知道刑诉法第201条关于人民法院对量刑建议不当的规定,还要知道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中第41条的量刑建议调整的规定,更加要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量刑建议不当”具体是指“三错两畸”即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错误,量刑畸轻或畸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