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辩护律师为了履行职责,长途跋涉(坐大巴5-6小时)30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容某良:从已决犯言词证据入手,逐一指出已决犯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且达不到高度统一,从而否定了已决犯人口供;其次是辩护律师取到了本案的关键证据:一是到监狱会见原案已决犯,收集到原案同案犯翻供的证言;二是到试枪地点查勘当年试枪地点的地形地貌,与所有同案犯的供词不一致的情况,在庭审时进行了辩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做出容某良不构成犯罪的判决。
第一,律师要向当事人详细介绍刑事诉讼一审的庭审流程、有哪些环节:庭审开始后,公诉人会宣读起诉书,之后将依照“公诉人→法官→被告人的辩护人(可能还包括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的顺序进行庭审发问环节。接下来还有举证质证的环节、法庭辩论以及最后的被告人陈述环节。
另外,不阅卷的后果,其实也挺可怕的。君不见,有些辩护律师由于不认真阅卷,而导致质证没预案,庭审被控方碾压,律师辩护完全没有效果,甚至还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导致在法官或客户心里,律师形象全面崩溃。
被告人是真正意义上辩护权的拥有者。根据律师行为准则,辩护律师应尊重被告人的意见,而不是聘请人的意见。
该阶段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律师将根据以往所掌握色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与公诉机关展开全面的唇枪舌战。此时,被告人如果没有辩护律师他将是十分孤独和被动的,但有辩护律师就不一样,律师将永远坚定地站在被告人的一边。律师会依靠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捕捉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并代替被告人说出不能或者不敢说的话,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或者,上面提到刑事辩护人应该具有媒介素养,当我们需要联系媒体的时候,我们应该一击即中找到合适的媒体,不能法治新闻,却找到了娱乐版的记者。再或者,在类似深圳鹦鹉案中,如果对争议的某一种事物无所知晓,不清楚案件的争议焦点,那又如何去帮助当事人维护正当权益?
实务中经常出现过这种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在缺少专业的律师指导下,不少当事人没有全面、仔细地核对笔录内容就在上面签字确认,丝毫没有察觉出里面有对其不利的不实内容;在审查起诉阶段又对检察官表示“以前对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属实”,等于把自己没有做过的事也承认了。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对自己的笔录已经签字确认、办案人员又没有对其刑讯逼供的情形下,这种粗枝大叶、自我挖坑式的做法,事后律师和当事人要推翻之前的口供,获得办案机关认可的难度将会大大增加。
六是僵。有的辩护人一味的以自己庭前准备的材料为中心,无论对方说什么,无论合议庭关注什么,一口气必须要把自己的写的说完,全然不顾庭审的走向和关注的焦点。不懂得灵活应变,审时度势,顺势而为,导致庭审发言僵化无效果。